精彩书摘:
(3)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①新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形之下:独立,指殖民地独立建立起新国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分立,又称为分裂,指一个国家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母国不存在;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还存在。
②新政府承认:是指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正常的政府更迭(如依据宪法进行的正常选举)不发生政府承认,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才可能发生政府承认。一般认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应依据“有效统治原则”来确认,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最有价值提示]考试的重点在承认的表现形式上,尤其是默示承认的情形。因为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只有对情形的把握准确,才能对承认与否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2.国际法上的继承。[考查频率]☆(2008年,单选)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在此主要讲解国家继承和中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此处考生只需重点掌握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和国家债务继承总的规则即可。
(1)条约的继承。关于条约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两个继承”和“两个不继承”。“两个继承”:是指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一般继承;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两个不继承”:是指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条约”,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
(2)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国家财产的继承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对第三国在被继承国领土内所拥有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①国家财产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一个标准、两项原则。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是:对于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对于动产,适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②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内容简介: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如下:一、导读: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
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最近5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目录:
国际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第一讲 导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讲 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二、国家
三、国际组织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二、国际责任的形式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
二、海洋法
三、国际航空法
四、外层空间法
五、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引渡和庇护
四、国际人权法
第六讲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第七讲 条约法
……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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