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波,1965年1月生,湖南益阳人,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自1989年起,先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办公室、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分别任副处级助理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院领导秘书、副主任。先后挂职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县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分管党委工作中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以及政府经济工作中的发展与改革、项目与招商引资和文化产业化建设;挂职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副厅级)。著有《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合著)、《中国反腐败二十年》、《反贪侦查实战要领》、《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反贪侦查突破口的选择与运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内容简介:
《反贪瑕疵案件实战分析与破解》(作者陈波)是“职务犯罪侦查实战指导丛书”之一,分为反贪瑕疵案件概述;不同诉讼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类罪易错关节点的剖析与难点化解三章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反贪瑕疵案件概述
第一节 反贪瑕疵案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贪瑕疵案件的概念
二、反贪瑕疵案件的特征
第二节 反贪瑕疵案件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反贪瑕疵案件总体现状分析
二、反贪瑕疵案件基本情况归纳
三、反贪案件被判无罪的现状分析
四、反贪瑕疵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节 破解反贪瑕疵案件的总体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对反贪从业人员法治理念、人权观念、严格依法办案和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使之成为办案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进一步规范反贪侦查破案行为,出台和落实自我保护的办法和措施,提商涉案证据的证明力和成案率
三、深化反贪侦查破案模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对反贪侦破活动过程以及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力度
四、加强各方协作配合,切实提高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质量
五、着力加强反贪侦查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建设
第二章 不同诉讼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第一节 初查阶段瑕疵行为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一、严格依法开展初查,确保办案工作无懈可击,案件质量无可挑剔
二、严格依照“孤证不能定案”和言词证据补强规则,把握立案侦查条件,做好初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牢牢把握“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实质,结合涉嫌人员职务身份实际状况来开展初查工作
第二节 侦查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一、立案侦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刚性标准要求进行
二、要认真把握和充分满足认定案件所需要的证据程度要求
三、要有证明力强的证据使相关案件事实不论整体还是部分都被证明得清清楚楚
第三节 批准、决定逮捕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
二、缺少关键证人、关键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不宜予以逮捕
三、要更多采用开放式办案方法,尽量不搞押人办案
四、对涉及证据单薄、单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宣勉强予以逮捕
五、注意解决外地犯罪嫌疑人到案就逮捕、不让走人的问题
六、应跟踪捕后案件发展或者证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七、对涉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当事人不应着急逮捕
八、要确保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流于形式,对侦查主体、管辖错误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
第四节 公诉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一、要解决对相关案件的把关定性不准的问题
二、不要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硬行起诉
三、诉讼监督宽泛,本该抗诉的怠于抗诉
第五节 审判阶段瑕疵案件的实战分析与破解
一、要注意对审判权背后徇私枉法行为的查处,以正视听
二、要强化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对一”案件证据采信中的运用
三、要把握准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四、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法理、法义,避免不妥无罪判决的做出
五、要把握准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以免因适用法律有误而误判、错判
六、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第三章 类罪易错关节点的剖析与难点化解
第一节 贪污罪易错关节点的剖析与难点化解
一、要关注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共同故意之有无的把握问题
二、要准确把握承包经营方式的实质内涵,防止发生“滑铁卢”
三、要把握好贪污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或者特定性要求的问题
四、要抓住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钱权交易”的突出特征做文章
五、要注意是否存在贪污犯罪构成所必需的标志性犯罪手法
六、要把握和处理好涉及单位住房的涉嫌行为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贿赂罪易错关节点的剖析与难点化解
一、要围绕构成受贿犯罪必须满足的犯罪构成要件开展办案工作
二、着力解决受贿犯罪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成立的老大难问题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易错关节点的剖析与难点化解
一、涉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有无决定了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与否
二、挪用的不是公款而是私人款项,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罪条件
三、使用被挪用公款所指向的“他人或者自己”,必须是私人个人或者民营企业
四、关于涉嫌行为人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
五、重视把握好涉及有关公款或者本单位资金流入证券、股票市场运作情形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第四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易错关节点剖析与难点化解
一、国有资产的范围比例的界定准确与否,是决定构罪与否的关键之一
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非属“口袋型”罪名,不能用非贪污、挪用则必可以私分国有资产来进行归罪
三、要解决好私分国有资产构罪所无法跨越的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共同故意存在与否的问题
四、要把握好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犯罪的实质区隔,稳妥处理相关案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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