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王老的著作的一个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行政法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zui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
—— 应松年
《英国行政法》一书行文简洁,实事求是、朴实无华地为我们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由来和现状。全书运用了大量zui新的第一手资料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新发展,……从而使我对英国行政法现状有了新认识。无疑,这种介绍对我们研究借鉴外国行政法制经验,完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十分有益的。
——杨建顺
这虽然是一本尚未完成的著作,但它仍然深刻地反映出了我国行政法一代学术大师深邃的学术思想,以及对当代行政法发展的洞察力和准确把握。全书明快、朴实,让我们从比较中清除地了解和掌握各国行政法的特点和优劣,它为关心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思索和借鉴。
——应松年
作者简介: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内容简介: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目录:
上编 译 著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出版说明
作者序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
在马克思派分析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中经济
支配政治
现实和意识形态
国家和法律是现实
国家和法律是意识形态
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混淆
法律是规范
法律现实和自然现实
现实的双重夹底:意识形态的现实和真正的现实;—个自相
矛盾的现实
马克思解释社会的理论是一种自然法学说
自相矛盾的现实和意识形态的思想意识
社会主义国家是非意识形态的现实
在马克思派论述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中,
政治支配经济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的矛盾:国家是维护剥削和废除剥削的
强制机器
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府形式的理论中的矛盾:民主
与专政
国家“消亡”的理论
法律的前景
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国家、无法律的乌托邦
恩格斯描写原始社会为无国家、无法律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学说的无政府主义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中道德主义和超道德主义之间的
矛盾
“科学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的社会学说混淆科学和政治
“科学”与革命
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与经济上的权威主义之间的矛盾
依照辩证逻辑,容许矛盾存在
第二章 列宁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
无产阶级国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要消亡的“半国家”
无产阶级国家的强制性和阶级的逐渐消失
第一次企图修正国家消亡论
没有国家的社会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以习惯的力量为基础
把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混淆起来
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没有资产阶级存在的资产阶级的
法律
在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不是由法律而是由公平来统治
第三章 斯图契卡的法律理论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体系
法律是规范体系
法律是—个社会现实,不是一个纯粹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根据定义法律就是阶级的法律
法律不一定是剥削者的法律:苏维埃法律
苏维埃法律:强制的但又是自然的秩序,资本主义的但同时又是
社会主义的法律
法理学的科学性和承认法律的阶级性
斯图契卡法律理论的政治倾向
第四章 莱斯涅尔的法律理论
从规范观点解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
法律不一定都是剥削者的法律
恢复马克思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的性质的理论
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将没有法律存在,还是将没有意识形态的
法律理论存在?
第五章 巴舒坎尼斯的法律理论
一个反规范说的理论
法律:商品生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
一切法律都是私法
巴舒坎尼斯关于公法的见解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意识形态的
理论
主观法和客观法的意识形态的二元论
刑法是私法
意识形态的报复理论
刑罚和资本主义社会
巴舒坎尼斯的理论:法律概念的否定
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
苏维埃国家的法律:注定要消亡的资产阶级的法律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法律
第六章 抛弃巴舒坎尼斯的理论
回到规范学说的法律理论
苏维埃法律:社会主义公法
苏维埃国家:一个祖国
第七章 维辛斯基的法律理论
指责以前的苏维埃法律学说作为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奋斗
工具是不够有力的
“正确的和科学的”苏维埃法律理论:一个自然法学说
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
苏维埃法律是社会主义规范性的秩序,只在共产主义的最后阶段
才会消亡
法律是规范性的秩序,不单单是一种意识形态
维辛斯基的国家理论
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全民的意志?
第八章 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和法律理论
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阶级”
苏维埃宪法中的国家理论
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理论
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法律理论: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
误解纯粹法学理论
法律:强制性的秩序
国家和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
第九章 苏维埃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是阶级的法律吗?
斯图契卡法律理论中的国际法问题
巴舒坎尼斯的国际法是阶级之间的法律的理论
柯罗文的过渡时期国际法理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际法
同时并存
多元论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主权原则)
关于主权的政治理论
柯罗文的国际法渊源理论
柯罗文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所谓资本主义国际法和社会主义国际法之间的差别
柯罗文的新理论:过去的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和将来时期的民主的
国际法
柯罗文回到国家是法人的概念:他把社会—历史概念的国家和
法律概念的国家区别开来
柯罗文回到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主体的理论
苏维埃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理论:对处罚战争犯的
伦敦协定的解释
苏维埃关于国际法上的人权的理论
克雷洛夫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定义应用于国际法的企图
苏维埃国际法理论中的二元论或一元论
结论
译名对照表
法国法律上对人权的宪法保障
一、 导言
(一) 1789年—1875年:有条文,无程序
(二) 1875年—1946年:无条文,也无程序
(三) 1946年有条文,1958年有程序
二、 条文
(一) 前言的法律性质
(二)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三、 程序
(一) 《宪法》第61条及62条规定的程序
(二) 程序的实施
四、 结论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议会
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一、 对大国民议会的行为合宪性的监督
二、 对大国民议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活动合宪性的普遍监督
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大国民议会对《宪法》的实施实行普遍
监督时的作用
南斯拉夫新债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制度
一、
二、
三、
下编 教 材
行 政 行 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 行政管理法规的内涵
二、 行政管理法规的种类和根据
三、 行政管理法规的成立和实施
四、 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
五、 行政管理法规的废止、撤销、变更和消灭
六、 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名称
第三节 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一、 行政措施的涵义和种类
二、 行政措施的内容
三、 行政措施的效力
四、 行政措施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
一、 强制执行的涵义
二、 行政法上强制执行的若干方法
三、 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点
四、 行政处罚的种类
英国行政法绪论
一、 行政法的意义
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
三、 行政法的研究
四、 行政法的宪法背景
法国行政法
第一节 绪论
一、 行政法
二、 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组织
一、 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
二、 国家行政组织
三、 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
四、 公务法人
五、 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
二、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条例)
三、 行政处理
四、 行政合同
五、 内部行政措施
六、 行政法治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
一、 行政法院
二、 行政诉讼
第五节 行政上的赔偿责任
一、 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 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
法国的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种类
一、 传统的分类方法
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
第二节 越权之诉
一、 越权之诉的意义、发展和性质
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
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
四、 越权之诉的判决
第三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
一、 意义和范围
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
三、 判决
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绪论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作用
二、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一):划分权限的方式
一、 权限争议法庭的作用、组织和活动
二、 权限争议的解决和防止
第三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二):划分权限的标准
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行为
第四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三):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
二、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第五节 行政法院
一、 概述
二、 最高行政法院
三、 上诉行政法院
四、 行政法庭
五、 行政争议庭
第六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和独立性
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
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
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
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
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
第八节 越权之诉
一、 越权之诉的概念、作用和性质
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
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
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
第九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
一、 意义和范围
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
三、 判决
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第一节 绪言
一、 行政国家的兴起
二、 行政争议的解决(甲):审判外的方式
三、 行政争议的解决(乙):行政审判
第二节 行政审判组织
一、 最高行政法院
二、 上诉行政法院
三、 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第三节 行政审判权限
一、 概述
二、 不属于行政审判的事项
三、 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
四、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五、 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六、 权限冲突的解决
第四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 概述
二、 初审程序
三、 不服判决的申诉程序
四、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
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
〖1〗〖2〗
王名扬全集:译著、教材汇编
〖2〗详 目 录
〖3〗
第六节 越权之诉
一、 概述
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
三、 越权之诉的撤销理由
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
五、 越权之诉程序的特点和判决
第七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
一、 概述
二、 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行政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解释之诉
一、 根据移送的解释之诉
二、 直接提起的解释之诉
第九节 处罚之诉
一、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一般性质
二、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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