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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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敲诈勒索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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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敲诈勒索罪研究》:
  二、敲诈勒索罪侵犯意思决定自由权之构成性辨析
  敲诈勒索罪属于复合行为犯,其客观行为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部分组成,其中手段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发出恐吓,借此给被恐吓人施加心理强制,目的行为则在于借助恐吓手段,勒索取得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关联性,前者为实现后者而实施,后者需借助前者而达成。
  (一)透过敲诈勒索行为构造的分析
  虽然我国《刑法》分则并未具体规定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但是结合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各种具体表现,概括起来,行为人可能采用的恐吓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其一,以对被害人及其相关的第三人的人身立即实施或将要实施一定的人身伤害的方式相威胁;其二,以侵害被害人及其相关人的名誉或商誉的方式相要挟,如以揭露被害人及其相关人的隐私、揭发其违法犯罪行为相要挟,以发布对被害人不利或有损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名誉或商誉的照片、视频或相关信息的方式相要挟;其三,以毁坏或将要毁坏被害人及其相关人的重大财产、有纪念意义的珍贵财物相威胁;其四,以针对某些公共场所、公共安全设施和交通工具实施恐怖袭击相要挟等。由于实务中敲诈勒索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有学者甚至认为敲诈勒索行为恐吓手段的多样性使得该罪除了财产权之外,不具有恒定可能被侵犯的其他法益。笔者对此不能认同:虽然不同的敲诈手段会直接侵犯不同的法益,如以暴力性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相威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以揭露他人隐私、违法犯罪、发布不利于他人名誉与商誉的信息等相威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或者商家的商誉权,以毁坏他人的财物相威胁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以公共安全相要挟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表面上看,确实因行为人具体采取的恐吓手段方式不同,其侵犯的具体法益也不同,但这些法益属于犯罪行为在侵犯财产法益之外随机侵犯的法益,不是犯罪的次要法益。在这些随机侵犯的法益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共同且恒定被侵犯的法益,即不论行为人采取怎样的手段进行恐吓勒索,都有一个共同的法益受到了威胁或侵犯,那就是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权,这就是敲诈勒索罪在财产权之外侵犯的另一个法益。
  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一直倾向于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次要法益为人身权,但是这样的观点是不具说服力的。首先,尽管人身权可以涵摄大部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但是其并不能全面涵盖敲诈勒索行为人可能采用的各种行为手段所可能侵犯的法益,如以损害商誉相要挟勒索财物的,以将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要挟的,以揭露他人隐私和违法犯罪行为相要挟的,或者以损坏他人财物相要挟的。这些敲诈勒索行为在侵害财产权之外,其侵犯的法益用人身权这一范畴是无法涵摄的。其次,虽然意思决定自由属于精神自由,而精神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采用人身自由权的表述过分笼统,不能体现敲诈勒索犯罪取财手段的特异性。采用意思决定自由权的表述可以准确地体现被害人因受到恐吓而使自己自由决定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和权利受到限制,以及被迫做出处分自己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过程,采用意思决定自由权的表述更能揭示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
  (二)从敲诈勒索被害人视角的分析
  从敲诈勒索罪的发生机理来看,行为人往往通过向被害人发出威胁或当面实施暴力的方式来向其提出索财或取利的要求,被害人最直接的感知是其自身受到了威胁,感受到了不自由。但是这种不自由的强制是多元的,且不同于抢劫罪或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和挟持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的、人身的不自由,而是给被害人造成了一种意思决定上的不自由。例如,许多敲诈勒索案件中的行为人并不当面向被害人发出威胁,而是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由第三人转达的方式发出威胁,有的往往还会给被害人一定的宽限期,并不要求其立即答复。在这种威胁的面前,被害人甚至可能不知晓行为人是谁,也感受不到其对自己直接的人身上的强制,却可以感受到精神上的被压制和不自由。被害人需要当场或限期答复,需要在交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与忍受行为人可能兑现的其他侵害之间进行取舍和做出选择。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会真实兑现其威胁的内容,只要结合敲诈勒索行为的具体情境,这种威胁在客观上足以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和内心的恐惧,使被害人相信有可能遭受来自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那么其意思抉择的自由也就受到了侵犯和威胁。
  ……
作者简介:
  周洁,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于2000年和2006年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和刑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多年来一直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法学杂志》《北方法学》《时代法学》《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等刊物发表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刑法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论文数十篇,2014年出版专著《刑法司法解释的向度》一部。多年来主持、参与多项省级、校级科研和教研项目,指导国家、校级大创UIT项目各一项。
内容简介:
  《敲诈勒索罪研究》主要从教义法学和体系性解释的视角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罪质界分进行了理论的诠释、比较与辨析,在实证性检讨部分,主要对有因性敲诈勒索行为和关联性敲诈勒索行为从类案分析的视角做了实证考察、归纳与提炼。在理论和实务两方面都做了十分有益的探讨。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
第一节 财产权
第二节 意思决定自由权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的复合行为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

第三章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第四章 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分及其类属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分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分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第四节 敲诈勒索罪的类属

第五章 有因型索财行为的入罪考量
第一节 索债型敲诈勒索行为
第二节 消费维权索赔型敲诈勒索行为
第三节 上访型敲诈勒索行为
第四节 有因型索财行为的入罪评价标准

第六章 敲诈勒索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竞合与处断
第一节 敲诈勒索与盗窃行为的竞合与处断
第二节 侵占他人财物后勒索财物行为的竟合与处断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竞合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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